[引 言]
写作首先是一种关怀,其次才是表达。适逢改革开放、民族振兴的时代,中学生应当关注他人,关注社会,关注人类,以青春的热情和蓬勃的朝气去谱写壮丽的人生篇章。关怀不是空洞的,而是对近距离或远距离的具体人情世态的思考。当下,就有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生命——孙志刚。
孙志刚,男,湖北黄冈人,武汉科技学院设计专业毕业,2003年(27岁)先后在深圳几家公司工作,后受聘于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刚到广州打工20多天的孙志刚,2003年3月17日晚10时因没有暂住证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其朋友前往保释,遭到警方无端拒绝。3月18日孙志刚被送往收容遣送中转站,同一天被送往收容救治站,3月20日孙志刚的朋友被告知孙志刚已经死亡!法医的尸检表明,孙志刚是“大面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其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双肩、膝盖都有被火烫得发黑的印记。到现在为止,除了尸检得出“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的结论外,没有任何部门、人员对此做出说明,更没有人对他的死亡负责。(《南方都市报》2003.4.25)
孙志刚一案,震动了每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惊动了中央,甚至牵动了一个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同情和愤怒固不可少,但思考和行动更为重要。那么,一个事件到底能够从多少个角度进行思考,思考凭借的是哪些思想源,写作成文又有哪些诀窍?
[针刺文示例]
思考角度之一:追问细节,辨明是非
[针刺文之一]
瞧!这一张张往地狱的车票
练洪祥
5月20日新华网独家披露了孙志刚的最后档案,任何情智正常的人看了都会心绪难宁,块垒郁胸。
第一张是孙在广州某服装公司的“聘请草约”。这是一份从2003年2月24日到2003年3月23日为期一个月的试用合同,合同工资是2000元。可以想像,孙志刚到广州后找到这份工作时的心情和他的家人对于幸福的期待。第二份是令人感到蹊跷的派出所询问笔录。警察问他:“你在广州的生活来源靠什么?”孙竟回答:“无。” 在“你有何伤病”一栏里,回答同样是一个字——“无”。令人想不通,孙志刚作为大学毕业生,不会理解不了警察问话的意思吧。两个“无”字的内在联系明眼人一望而知。第三份是一张收容呈批表。在这张表中的“收容原因”一栏,有一行歪歪抖料的字——“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而令人惊奇的是,就在这一栏的右上方,一个名为“收容时主要携带的物品”的栏内明明写着“身份证一张”!身份证算不算“有效证件”?就这样一张自相矛盾的呈批表,下面竟签满了几级负责人“同意”的字样!而且,所有审批日期均为3月17日,要知道孙在街头被抓是3月17日22时许,也就是说在短短的2小时内,警察不但完成了询问笔录,还完成了几级呈批手续。第四份是收容中转站查询保人领表。也就是说,曾经有孙的同事填过这张表,要把孙保领出去,可惜未果。其他人可以保领,为何惟独孙不可?第五份是病员情况通知:“被收容人员孙志刚,编号2032350。因患心动过速待查病,请送康复医院。医务科医生XX年3月18日。”这时距被收容还不到一天时间!其间的残暴,天地不容;其状之惨,山河落泪。第六份是离站征询意见表,有两栏分别是“在站有无被打” 、“在站有无被抢财物”。在这张表中,孙写了三个词“满意!感谢!感谢!”落款日期是3月19日。3月18日孙已因“心动过速”被送到医院救治,19日孙自己还会写下“满意” 、“感谢” 之词,令人生疑。第七份是收容护理记录。记录显示,“因被收容期间感到恐惧,伴随失眠、心慌、恶心、呕吐”,经过“对症处理”,直至3月20日上午10时,一直是“本班睡眠X个小时”。但在3月20日上午10时25分,就突然来个“死亡小结”。第八份是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书,其中有“沿背中心切开腰背部见皮下组织厚度为3.5cm的广泛出血,范围为60×50cm的出血区”。范围为60×50cm是个什么概念?几乎整个背部都有厚达3.5cm的出血!枪毙也不过是瞬间的痛苦,背部被打烂是一种什么样的折磨与痛楚!
骇人听闻,人神共愤!这一份份记录,记录了一位风华正茂的青年死亡的脚步,也记录了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无法无天、草管人命的罪恶!孙去了,但如果他的离去能给更多人带来福社,也许他会瞑目的。
(《杂文报》,略有删缩)
【针刺评述】
细节是事件的细胞,事实是立论的根基。有时,充分的细节展示可以节省思想铺述的篇幅。练洪祥先生列举档案材料,看似琐碎,实有巧意存焉。
思考角度之二:“讲理”之花植于正义的社会土壤
[针刺文之二]
认“死理”的代价
黄 波
年仅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不明不白地死在了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他究竟因何而死,目前众说纷纭,而事后从湖北黄冈贫困的家乡赶来的死者家人则提出了一个极其独特的观点,他们后悔不该供孙志刚读大学,“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就不会死……”
乡下人看问题就是这么单纯,但如果认真阅读了媒体关于孙志刚之死的详细报道,你就会承认,这种单纯的看问题的方式是颇具穿透力的。孙志刚认的是什么死理呢?死者已矣,因为笔者也是个认死理的人,便试着以认死理的人通用的僵硬思维方式揣摩一下吧:首先,我是中国公民,公民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走走的权利都没有吗?其次,《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如情况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我在广州有工作单位,不能说是“无正当生活来源”,住在当地朋友家中,不能说是“无正常居所”,有合法证件身份证不过是未随身携带,你们凭什么收容我?再次,你们毫无道理地把我弄到了收容站,我“顶顶嘴” 又怎么啦?第四,我广州的朋友已经带着钱和身份证来保释了,为什么不放我?……孙志刚在生命就要走到尽头的时候,看来对自己的认死理还是有所悔悟的,报道中说,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在《离站征询意见表》中写了6个字“满意!感谢!感谢!”他满意什么?感谢谁?这真是6个让人心酸让人愤怒用血写的大字啊!
一个人就应该为他“认死理”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吗?我们必须执拗地追问下去,直到找出正确答案为止!
【针刺评述】
“讲理”本是自我保护合理合法的方式,可孙志刚“认死理”却惨遭毒手。其家人后悔不该让他读大学,认为是其死于书读多了,这种逻辑似乎荒唐,可对照现实又“颇具穿透力”。作者以己度人,假想孙志刚会认哪些“死理”,于假设中求得对社会“正义土壤”分析的真实,构思巧妙。末段提出问题,故意不作回答,其实答案很明显:健康的社会土壤,理应让“讲理”之花盛开。“哀莫大于心死” ,“无理可讲” 如果成了人们对社会环境的普遍评价,那还有什么比这更悲哀的呢?
思考角度之三:从制度根源剖析孙案发生的必然性
[针刺文之三]
从“孙殿英盗墓”看“孙志刚被害”
汪宛夫
孙志刚冤死后,有人大骂打人致死的凶手们是“兽”,可我相信,他们当初也和我们一样,是个完整的“人”,因此,探寻他们由“人”而“兽”的途径,似乎更有必要。
有一点是肯定的,孙志刚的死与派出所和收容所的民警有关,这有法医的验尸报告作证。担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职责的公安干警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应该是神圣的,纯洁的。显然,他们当中任何人都不应该成为“孙志刚尸体” 的“创作员”。
这让我想起了“东陵大盗”孙殿英的事。1928年,孙殿英声称“举行军事演习”,把东陵30里以内戒严,指挥部下挖坟盗墓,干出了一桩震惊全国的丑恶事件。案发后,阎锡山、蒋介石曾先后发令要求严办,但是最后却不了了之。其中的原因,有人说是孙殿英打通了宋美龄的关节,向老蒋、戴笠等人行了贿。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军费的原因。蒋介石收编了各类杂牌军后,军费供应不上,只能保证自己的
嫡系,杂牌军则由自己想办法。所以,这类部队干下贩卖鸦片、盗墓的匀当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当然,这与杂牌军官兵本身就带有乌七八糟的匪气不无关系。
现在的公安机关为什么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为什么“处女卖淫” “夫妻看黄碟”以及“孙志刚收容致死” 之类的案件会频频发生?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经费问题。公安机关队伍庞大,国家拨款有限,于是,有关部门与公安机关达成了默契,将收支“两条线”最终变通为“一条线”。要想生存,要想过日子,他们就得抓创收;要创收,就得抓人,罚款。于是,不法分子成公安机关的“衣食父母”。一旦货
源供应不上,他们就往“良民”身上打主意,努力让“好人” 变“坏人”,如让“处女” 变成“妓女”等等,有的派出所甚至与妓女合伙做“生意”,干起“放白鸽”的勾当。
孙志刚被抓后,开始他应该是他们眼里的“衣食父母”。可是,后来角色变了。按他父亲的话说,“他不该顶嘴”。因为顶嘴,他们不想要这个“衣食父母”了。他们心中的匪气上来了,最终把孙志刚当作体罚甚至玩弄性体罚的对象。猫下决心要吃老鼠,老鼠想反杭,还讲大道理,最后就被整成了一具残尸。
当前治安任务还很重,公安干警为地方的治安确实付出了辛勤的劳动,也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但是在他们当中也不乏渣滓存在。在他们可能以搞创收为目的,把公权当作商品来经营的大前提下,孙志刚的死绝没有结束。只要这个大前提不变,更多奇奇怪怪的事还会出现。
考察和学习发达国家警务经费收支制度以及内部监督体制,应是当务之急。
(人民网2003.6.13)
【针刺评述】
毒打孙志刚的公职人员的人性是如何丧失的呢?仅仅归因于个人的品行素质,毕竟过于简单。本文从经济的角度切人,挖掘出更深层的制度根源。我们公安机关的经费支持体系很不牢固,孙志刚之死正是“以罚代治”的极端性恶果,不改变国家警务经费收支制度内部监督体制,这种病症便有再次发生的必然性。将个体行为与深层的经济制约因素联系起来,可能更触及事物的本质。这种从一个侧面进行深度推进的构思方式,值得借鉴。
思考角度之四:冤情得雪,就可以乐现吗
[针刺文之四]
“ 批治”大于“法治”:法制建设的软肋
——有关孙志刚案的再思考
王学进
读了5月13日《南方日报》的报道《查孙志刚被打致死案13疑犯被捕》,初觉振奋:振奋于13位疑犯被捕,振奋于舆论监督的力量,振奋于中央和省市领导的一次次批示。继觉疑惑:这么一桩并不十分复杂的案件,何以在中央和省市领导的三番五次批示下才获得今天这个初步结果?
笔者之所以多此一问,一方面感动于中央和省市领导作出这一系列指示的出发点:一定要依法从严惩处凶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孙志刚及其家属一个公道。另一方面则忧心于这样一个事实:“批治”大于“法治”。
孙案之所以难办,就因为肇事者本身就是执法人员,让当地的执法部门去查处这个案子,等于自家人查自家人,或者说是老子查儿子,爷爷来调停,怎么能还受害者以公道?暴露了法制建设中的又一软肋,在像中国这样一个正从人治社会转向法制社会的国度里,这根“软肋”特别清晰。法制建设如不从司法整治起,要推向社会难。孙案之难就是因为事关对执法人员的惩处。本地的司法部门敢不敢惩罚违法的辖区内的执法人员,这不仅仅是摆在广东省司法部门面前更是摆在全国各地司法部门面前的一道待解的方程。
从率先报道孙案的《南方都市报》承受的压力和孙志刚父子在广州市将近一个月的上告无门分析,要指望当地司法部门独立办好孙案有难度。在执法、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制建设仍不健全的情况下,“法治”不易惩治“法人”,所以就只能指望人治了。于是,“批示”、“指示”、“工作组”、“联合调查”、“专案组”就派上了用场。“批治”再次在孙案中扮演了必不可少的角色。在孙案的查办中,在正常的
司法程序之外多出这一些“批示”、“专案组”,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反映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幸亏此次上级领导的批示支持了正义,否则,后果难料。“批治”存在的隐患,或者说危险性就在于此,万一领导偏听偏信或出于私利,就有可能制造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认为,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判断司法文明的标准之一就是独立性。司法办案、审判应是独立的,法官应该只服从法律,但目前很多因素干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4月26日《团结报》)。笔者以为,最大的因素就是“批治”.以“批治”干扰或决定“法治”,直接受损的是司法的权威性。司法权威是执政党的领导权威的一部分,不尊重司法权威,执政党也会受损。
加强法制建设,就是从保证司法独立性做起,少一些领导批示,多一点“法治”精神。“批治”不治,“法治”难治。
(搜狐网2003.5.3)
【信息插播】
据新华社月中旬消息:在广州被错误收容的武汉青年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日前取得突破性进展,13名涉案犯罪人员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经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针刺评述】
真正有深度的思考,决不满足于事情的结果,更重视追问造成结果的深层原因。“批治”有利于孙志刚冤情的洗雪,可“批治”明显的“人治”色彩则埋下了隐患:倘若有批治权力的人站在正义的对立面呢?削弱司法权威实际上也有损于执政党的领导权威,改批治、人治为法治,才能从根子上杜绝类似冤假错案的发生。作者拥有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思想资源,看问题才能比一般人深人一层。追求深刻,必须凭借一定的思想资源,这是写作的一条铁律。
[孙案余波]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新闻界发布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和纠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称,因少报和延迟报告超期羁押人数,有3个省级检察院主管检察长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检讨。从5月份以来,全国检察系统开展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截至目前,检察机关自身共纠正检察办案阶段的超期羁押359人,并开始对公安和法院办案阶段存在的超期羁押进行监督。(《新快报》7.23)5月份开始进行实质性的清理,不能说没有孙志刚案的促动,它体现了法制意识和人权意识的加强。
今年6月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通过了新的《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其中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原先的“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条款,据了解,多位人大常委在分组审议是否要取消这一条款时,都表示理解、支持,最后提交表决时一致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如林说,取消“禁令”,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考虑:首先,原先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根据一般的法理原则,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该干预。其次,范围难以界定。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父女、母子、兄妹都属于这一范畴,规定他们外出不能同住,简直荒唐可笑。另外,“混住”是住在一间房还是一套房,概念不清。如现在城市出现的异性合租住房现象,并不违反法律。因此,这条规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再者,公安部门难以执行。有人利用男女混住卖淫缥娟、吸毒,公安机关完全可以依法查处,但不能认定男女混住就一定是卖淫漂娟、吸毒,这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这一禁令的取消,既不影响打击不法行为,又体现了政府思维方式和管理观念的转变。原来是政府想管就管,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怎么管就怎么管;现在则强调要依法行政,法律没有禁止的,政府就不能管。而更重要的是,取消“男女混住禁令”体现了对基于法律的公民人身权益的尊重。(据《中国青年报》《北京展报》等)
以上两条消息告诉人们,我国越来越走近真正的政治文明了,政府行政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先进民主国家的中学生,不仅大多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大多关注专家们对“法理”的陈述和解说。在这方面我们首先要承认落后,其次是不甘落后。当我们真正拥有足够的思想资源时,才能底气十足地宜布“我们成熟了”,才能在作文中表现出相应年龄上“应有的深刻”。